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
和2012年7月31日《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67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2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2、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核准、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以及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中小企业100指数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
而来。
(1)指数样本空间
原深市中小板市场。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3)计算方式
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Σ(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Σ(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
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易基中小
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
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换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效。
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名称变
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1年4月
6日起生效。
5、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场
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运作特点且投资
于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
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
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
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2)与本基金运作
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等;(3)与本基
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
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
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
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
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1年7月29日,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7月2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
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62
七、 基金的历史沿革 ........................................... 63
八、 基金的存续 ............................................... 64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5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6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81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82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83
十四、 基金的业绩 ............................................... 93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95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 96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3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6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112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50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而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自动转换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
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
司总监,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
团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圳)
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
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
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
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
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