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七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八部分 业务规则 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原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沪深
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
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投瑞银沪深
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原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沪深300指数300只样本股按
行业分类标准,将属于金融地产行业的全部股票作
为样本编制的指数,以反映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
金融地产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沪深300金融
地产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
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
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力争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
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与
普通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
击。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
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0】6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9日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11月5日生效,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
整,同时“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国
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场内份额的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将转换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转换的对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转换的原则
转换完成后,除由于取整造成的误差外,场内份额持有人的资产总值保持不
变。
对份额转换公式说明如下:
若T日为场内份额转换基准日,则场内份额转换的公式为:
场内份额转换比例=联接基金T日份额净值/金融地产ETF基金T日份额净
值
转换后场内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金融地产ETF份额=转换前场内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场内份额转换比例
其中,场内份额转换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转换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转换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
关于本基金场内份额转换的具体安排,请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销售网点的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申购资金或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
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调整事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