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0年11月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可
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包括A、C两类份额。募集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
类或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
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
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
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
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11月1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
年10月2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有
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87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8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89
九、基金的投资 ...................................................................................................... 105
十、基金的业绩 ...................................................................................................... 12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2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13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3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14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5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9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92
一、绪言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所,包括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
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7.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以后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封闭期期
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日。封闭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扩募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5.开放期:指本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46.日/天:公历日
47.月:公历月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
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
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
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
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
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兼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