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5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6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二、违约责任 ........................................................................................................................ 8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8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83
二十六、其他事项 ...................................................................................................................... 10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所,包括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
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7.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以后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封闭期
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
到下一个工作日。封闭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扩募的
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5.开放期:指本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46.日/天:公历日
47.月:公历月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人、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包括A、C两类份额。募集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
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本基金包括A、C两
类份额。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在3年封闭期内,本基金仅有A类基金份
额;3年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3
年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在本基金3年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放申购赎回,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
外),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
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以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届时C类基金份额和市场
环境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安排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无须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决定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发布公告,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基金募集期
自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
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上市后,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可代理投资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在本基金3年的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过场外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在本基金3年的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在认购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
认”的方式,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2)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