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5日证监许可[2012]44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各
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还包括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
险(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基金收益的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
险等),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
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
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34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九、国投创业成长的申购与赎回 ...............................................................................................................4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52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4
十二、基金的投资 .......................................................................................................................................56
十三、基金的业绩 .......................................................................................................................................67
十四、基金的财产 .......................................................................................................................................6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7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79
十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 ..........................................................9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二十二、基金的风险揭示 .........................................................................................................................10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二十九、备查文件 .....................................................................................................................................157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其中,国投
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类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类份额
约定收益率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
定收益,约定收益率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计算公式为:国投创业
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5%。其中,“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 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
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投创业成长A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
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泽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国
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行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
长B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国投创业
成长,以及买入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B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种情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
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可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可
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刘凯先生,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私募融资部
主管、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
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副总经理级总监,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也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
所任职。
韦杰夫(Jeffer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