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3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9
第五部分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6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37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代理协议...................................................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3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6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6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70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71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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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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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
的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
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
基金或成分基金: 泛指本系列基金中的某只基金
融通债券基金: 指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指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指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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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
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
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
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
系列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发行公告: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
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
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
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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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认购: 指本系列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成分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成分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某成分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其他成分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成
分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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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
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B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C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
基金份额类别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的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份
额类别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在香港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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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
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
地互认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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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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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经营范围: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本系列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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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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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成分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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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
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或融通蓝筹成长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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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内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具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
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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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
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