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国证监会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又简称为 TA 系统
2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27、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并可通过场内和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交易,仅通过场外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1日证监许
可[2011]168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
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2014年3月3日转换
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年3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65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于
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5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2018年5月2日决议通过《关于修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议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仅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