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
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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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融通丰利四分法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关于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9
年1月3日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调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融通
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4 日生效,原《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融通丰利四分法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
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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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基金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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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9
第七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0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4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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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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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基金由融通丰利四
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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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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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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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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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
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等。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
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
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
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
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
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
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
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
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风险。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
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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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8、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
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票息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
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9、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
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10、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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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
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
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和债券。
股票方面,本基金会选择市值较大、成交活跃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债券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
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同
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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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另外,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上第九部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里“(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各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