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631;以
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
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50%
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
了《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
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本基
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
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
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3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4
附件: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补充基金合同的
订立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补充相
关释义。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19
条补充。 5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是,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
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24
条补充。
完善表述。
6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21
条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根据本基金实际
情况更新基金托
管人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7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18
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3)、(11)、(17)和
(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18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16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17
条补充。
完善表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8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八)临时报告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补充应当编制临
时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