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2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4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
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1、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
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
售机构和场所
52、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
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各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
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后进入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至少
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或封
闭期届满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下一
个五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
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
作,无需每隔五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品种,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在
追求长期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
期收益。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和下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下限为5
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申请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水平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
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4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