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1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2
第六部分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七部分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6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99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00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1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10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
份额。其中,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每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
商中证商品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
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中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
认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
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
内或场外购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
过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的行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一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标的指数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分级运作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五年的对
应日之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
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六、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将按1:1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按1:1的比例分拆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购和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
择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为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
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
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简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其中,招商中证
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根据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中证
商品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
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
商中证商品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
商中证商品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
证商品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
当年1月1日时点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进行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
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中证商品A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净资产。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
确定;
3、每2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1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1 份招商
中证商品B份额分别计入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总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总额
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2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等于1 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1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分级运作期的某一完整会计
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在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
商品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商
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和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A?1?R?T?N
NAV?2?NAV?NAV BA商品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NAV商品为T日每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招商NAVA
中证商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的基金NAVB
份额参考净值;R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
1的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