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
募集。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级子份
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深证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
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
及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1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存续 ............................................................................................................................ 38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八、侧袋机制 ............................................................................................................................ 76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
其修订与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11.《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8.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4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4.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5.日/天: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申购: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
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
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7.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8.基金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3、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8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
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
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
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
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
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
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
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
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
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
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
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
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