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于2011
年2月9日证监许可【2011】179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03号)准予银华中证等权
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取
消分级机制以及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基金费
率和收益分配原则、增加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并基于上述修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
事项已于2020年10月26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自2020
年11月26日起《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银华中证等权
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及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
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在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10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1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银华中
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
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等权
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原《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5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
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