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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申购、赎回等业务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15:00起至2022年1月11日17:00止,并于2022年1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22年1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上的《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证上[2022]54号)。现将相关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申购赎回基金并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银华永兴LOF
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823
C类基金份额简称:永兴债C
C类基金份额代码:1618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上市交易日:2016年2月17日
终止上市日:2022年1月21日
终止申购赎回日:2022年1月21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22年1月20日,即在2022年1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申购赎回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资产清算
1、本基金自2022年1月2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等业务的申请,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次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