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7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2日生效。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议案,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自该日起终止上市。依据相关业务指南,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基金终止上市日的3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相关预备措施如下: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附件二: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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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8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9年月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卡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