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万家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8、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
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
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使用费、交易单元流速费,租用交易单元流量
费、交易单元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交易单元的成本由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