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及《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
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收
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二、自2020年8月31日起,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并同时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对《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
.cn)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
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
附件:《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 前言 (一)订立《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订立《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97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 基金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申购与赎回场所①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⑤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申购、赎回的费用……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列示。……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媒介公告。……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申购与赎回场所①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3)申购、赎回的原则……⑤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申购、赎回的费用……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7、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8、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的媒体上公告。7、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8、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二)基金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一)披露原则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自公司网站上。(2)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2)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五)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基金净值信息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事项;(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