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6
十五、禁止行为.....................................................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
十七、违约责任.....................................................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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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投资
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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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占基金总资产0%-3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0%-3%。本基金股
票资产中,不低于80% 的资金将投资于具有核心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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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除上述第(2)、(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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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或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回函或电话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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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拒绝结算,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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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而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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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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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原封闭式基金银行账户的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余额。
6.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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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基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清算
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二级清算备付金账户。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共同以本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变更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的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
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
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自基金托管人收到
并经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
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