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021年6月)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8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五、其他事项 ..................................................................................................................... 107
一、前 言
(一)订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三)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金鹰持久回
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
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
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5、E类基金份额: 指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6、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
公告书》
17、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8、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5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持久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
额,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
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21日出具
的《关于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1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 月
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月9日生效。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2015 年 3
月 9 日,根据《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
理人于 2015年 1月 21 日发布的《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
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与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