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修改稿)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8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9
六、基金备案........................................................................................................................................11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1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1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1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7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间的转换................................................................................29
十三、基金的托管................................................................................................................................29
十四、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9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29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30
十七、基金的投资................................................................................................................................31
十八、基金的融资................................................................................................................................35
十九、基金财产....................................................................................................................................35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36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42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3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48
二十六、违约责任................................................................................................................................49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50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50
二十九、其他事项................................................................................................................................50
基金合同
一、前言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2004
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
取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
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合同
进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指人民币元; 元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资源
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赎回 代销机构
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基金合同当事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个人投资者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机构投资者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存续期
指公历日; 日/天
指公历月; 月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T日
的日期;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T+N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发售
基金合同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赎回
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上市交易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系统内转托管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
登记系统中;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证券账户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的情形;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基金收益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总值
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基金财产估值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 不可抗力
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基金合同
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
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三种
交易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长期看好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为立足点,重点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
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九)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内、场外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十)基金募集规模
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
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5]17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认购方式
场外认购分为代销与直销两种方式。
(二)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具体
时间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三)认购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四)认购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认购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六)认购费用
基金合同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具体认购费率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场外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
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的数额约定
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场外
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净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净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净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
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5]17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
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认购场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三)认购账户
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认购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委托一经确认,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
发售费率,但场内认购费率必须与场外认购费率一致。
(六)场内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数额约定
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份额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调整
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份额。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财产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精确到个位
数)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基金合同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聘请验资
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达到下述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时,基金管理人保证履行以
下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的相
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份额交收
T日闭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当日的交易数据,计算每
个投资者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
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基金份额的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