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
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申
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 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
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 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成指。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0年8月9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6号文核准募集。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
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万菱信深证
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申万菱
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
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
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失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
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
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
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