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1年8月9日证监许可【2011】125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1年9月2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基金(包括ETF)以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
政治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清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
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六)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交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在上市交易
期间,如出现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的情况,本基金
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
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
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本基金二
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
时主动进行更新。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于2021年8月23日变更场内简称,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6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4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0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95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0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
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外”;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类基金(包
括ETF)以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
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政治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基
金运作风险,包括管理人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清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
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类基金(包括ETF)以及
公司股票,以分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长期增值的收益。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此能源
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走势
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包括
ETF)以及主动管理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工具的
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工具,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ETF)以及石油天然
气等能源类商品ETF的投资风险
1)能源行业是周期性行业,宏观经济及行业的波动将造成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ETF)
净值的波动,使投资者面临周期性风险。
2)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ETF)及能源商品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商品价格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的因素也会对石油、天然气以及能源指数ETF的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1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供求情况;
○2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储备情况;
○3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4气候状况;
○5其他因素。
3) 由于能源行业ETF及能源商品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能源
行业ETF及能源商品ETF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4)能源行业ETF及能源商品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5)由于能源商品ETF主要是持有能源类商品期货合约来复制能源市场表现,因此,能
源商品ETF净值表现与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6)由于能源商品ETF持有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
失。
7)能源商品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展期。由于不同期货合约
价格波动率不同,因此,在展期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展期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
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8)如果能源商品ETF持有柜台交易的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2)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
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除受能源行业周期性影响以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
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外,还存在下列风险:
1)主动管理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管理经验不足,投资风格多变;
2)能源类公司股票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不利影响。
2、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通过“核
心-卫星”策略精选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优质基金(含ETF)及公司股票。在本基金
精选基金以及个股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处的基金或个股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
续的优于其他的基金或者股票。
3、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
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
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
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2、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
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
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专业水平风险和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
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
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
益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4、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