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五、基金的存续 ........................................................ 9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9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
来,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
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
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全合润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托管转移
到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48、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以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五)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
来。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润分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4月1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22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合润A份额与合润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
媒介发布《关于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润A份额和合润B份额终止运作并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
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工作日正式生效,《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
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若不能满足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数量,赎回申请亦将被确认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基
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
整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
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
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场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0、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
执行。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