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1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会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
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
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
48、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
售机构和场所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轻资产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
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帐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正常情
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
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
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