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5
五、基金备案........................................................ 6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9
十一、基金的托管................................................... 3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31
十三、基金的投资................................................... 32
十四、基金的财产................................................... 3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
二十一、违约责任................................................... 5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4
二十四、其他事项................................................... 54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核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合同当事
人对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
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 ;
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元:指人民币元;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
并将部分资产用于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富时中国A200指数)的业绩表现,在
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00元人民币,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必须按照基金份额认购;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必
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通过场外的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通过场内的认购:首次单笔认购份额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三)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支付发售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五)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
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
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①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②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①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
书。
②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
募说明书。
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
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①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②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①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③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①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处理。
②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③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③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④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⑤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①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②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③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④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⑤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①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和在登记注册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③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④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率不超过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有
关公告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①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
募说明书为准。
②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
募说明书为准。
(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①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暂停期
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④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
请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②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
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8、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
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1、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②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③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①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②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12、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
特殊交易业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和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
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
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
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原基
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
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
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
额登记的权限和职责。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下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