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谭炯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砚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14)、(15)项及第(8)项另有约定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附件二:《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谭炯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前述2)、14)、15)项及8)项另有约定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差错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