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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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
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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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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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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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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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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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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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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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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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健康产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
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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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3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5
年4月1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5年4月16日生效。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
项相应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2020年11月18日生
效。自2020年12月18日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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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
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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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
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
证券登记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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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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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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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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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