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汇添富黄金
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黄
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
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
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如白银、铂金、钯金等)价格的主要因素,把握不同
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
价格走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
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亦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
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