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4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1
六. 基金财产保管 .................................................................................................................... 11
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一、信息披露......................................................................................................................... 29
十二、基金费用......................................................................................................................... 30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3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六、禁止行为......................................................................................................................... 36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八、违约责任......................................................................................................................... 38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汇
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
理人授权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
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
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
格分开。
(四)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
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
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前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标准化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的ETF。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3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
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6)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8)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 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
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
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
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
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
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
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
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
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
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
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
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六.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
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
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