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五、基金备案.............................................................................................................. 15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7
七、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0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6
十二、基金的托管...................................................................................................... 4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0
十四、基金的投资...................................................................................................... 52
十五、基金的财产...................................................................................................... 6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7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二十二、违约责任...................................................................................................... 8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8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一、前言
(一)订立《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工银瑞信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本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同: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
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买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
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
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系统故障、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
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六)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从利
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
投资收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本基
金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
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