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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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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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工银瑞信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变
更而来,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工银瑞信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型,变更后的工银瑞信政
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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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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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后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政府
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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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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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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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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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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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债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五、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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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
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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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6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6 日起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进行分级运作,
至 2016 年 3 月 7 日分级运作周期结束自动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之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商讨将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8 月 31 日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以及修订
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7 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16] 1541 号),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就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事宜进
行变更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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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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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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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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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场外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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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