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3
五、基金备案 ................................................................................................................................. 15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8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72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二、违约责任 ......................................................................................................................... 87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8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二十五、其他事项 ......................................................................................................................... 90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不包括上市交易)
2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26、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
28、场内: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场内代销机构:指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34、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4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系统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
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本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三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9、开放期: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日:指公历日
52、月:指公历月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基金登记
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转托管:除特别说明外,指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的合称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
同制定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及发布机构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
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
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提下,力求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信用风险获得持续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
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
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中
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
之间的转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场内代销机构可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利息、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满足上述基金上市条件,则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