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五、基金的存续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十一、基金的托管 4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十三、基金的投资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5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一、违约责任 79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8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二十四、其他事项 8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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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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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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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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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7、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及买入的基金份登记在本系统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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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7、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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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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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
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争获取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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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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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双
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55号)核
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
月2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5月6日生效。
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30日,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信双
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
费率水平等内容且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建信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5月7日起,《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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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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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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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以最新的规定为准,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
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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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内与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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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