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8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60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6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由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中欧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4、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的不同、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8、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份
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5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的分级运
作,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鼎利A份额与鼎利B
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合同终止条件、
托管费率、基金收益分配规则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等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授权,定于2017年9月15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
日起,《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
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C类、E类基金份额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自建系统登记,不使用证券登记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
2、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A
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
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⑤ 上述第④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