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7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4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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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46
七、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7
八、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7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61
十、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10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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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鼎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中欧鼎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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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由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中欧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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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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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2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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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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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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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
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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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
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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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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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10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美国莱斯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2014年12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
员、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 经 理(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
年6月17日),现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
月23日起至今)、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1
日起至今)、中欧强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
今)、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
至今)、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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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今)、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
月4日起至今)、中欧强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28日
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聂曙光先生,于2011年6月16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于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启权先生, 于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
刁羽、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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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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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