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上海证监局备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货币市场基金、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天添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天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康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骏益货币市场基金、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电子信息产业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弘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分别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含当日),分别对其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021-68609700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
附: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流动性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管理规定》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6、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6、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四)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1到4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五)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无 在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增加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7)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
(8)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无 7、基金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无 8、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附: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将《流动性管理规定》纳入托管协议订立依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6)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7)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
8)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流动性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管理规定》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中,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增加: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7)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
(8)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8)、(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基金资产估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无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