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历史沿革 3
第二部分 前言和释义 4
前 言 4
释 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七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八部分 业务规则 78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一部分 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70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于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7日发售,并于
2011年12月13日生效成立。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不接受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划分为浦银增A与浦银增B两个类别,
于2012年3月9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于2014年12月12日到期,在封闭期结束后已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于2015年1月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已
向深圳交易所申请终止浦银增A、浦银增B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456号)的同意。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无需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
通过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转换持有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系属于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仅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不支持场内交易、申购赎
回业务;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既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支持场内交易、
申购赎回业务。
第二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浦银增
利A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浦银增利A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但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C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侧袋机制 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但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开放浦
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实现各类基金份额
的日常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
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9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浦银
增利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浦银增
利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浦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浦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具体参见招募
说明书中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