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
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1月21日(其中,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及
管理人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02月03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0年4季度
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 基金的募集 ......................................................... 4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0
九、 基金的投资 ......................................................... 59
十、 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7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十六、 风险揭示 ........................................................... 96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23
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0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新思
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1.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联系人:郭梦珺
联系电话:021-60350819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
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
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
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
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托
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
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
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
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
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辉先生,1984年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丰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管理部职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未来资产益财投资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研究部研员。2015年6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
职于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担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
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年4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
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