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 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9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民
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场外指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
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
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上市交易前须进行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份额),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
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1863)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
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17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0月9日至
2012年11月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2年11月15日生效。
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1月11日起,
由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
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平稳
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
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下文所述的上市份额均指A类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从第二个封闭期起,其封闭期为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
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