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
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的日期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管理人
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确定的日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5至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自第二个封闭期起,其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
公告的日期。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
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上市交易前须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 类基金份额
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
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730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
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66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7月8日至
2013年8月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
自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10月14日
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事宜提前进行公告,具体终止
运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予以确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场内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