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信价值发现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安信价值发现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7508,以下简称“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此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将自2021年1月21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言及重要提示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的投资策略,相应补充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三)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限制,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四)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补充存托凭证相关估值方法,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风险揭示”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安信价值发现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
(七)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本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1年1月21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安信价值发现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
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
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
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公告。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
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
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
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公告。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
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三、投资策略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三、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
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在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
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在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次级债、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2.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