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04年10月16日 “一、前言”的第一段、“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二)收益分配原则”中的第1 条、“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一)、(二)、(三)款。
2007年5月29日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第(七)款“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第1项“申购份数的计算”
2007年9月29日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2项、第(八)款“特殊情形的处理”第1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18年9月7日 由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修改相关条款
2020年3月3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发起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 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8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4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8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32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35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36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8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50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 51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 52
十七、基金的销售 .................................................................................................. 53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 54
十九、基金的投资 .................................................................................................. 56
二十、基金的融资 .................................................................................................. 65
二十一、基金资产 .................................................................................................. 66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7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6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7
二十八、业务规则 .................................................................................................. 89
二十九、违约责任 .................................................................................................. 89
二十九、违约责任 .................................................................................................. 89
三十、争议处理 ...................................................................................................... 90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92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94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
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
15、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2、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
加的会议;
25、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
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27、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8、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31、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
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
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
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5、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6、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4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基金份额:指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
类别份额;
48、A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49、H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0、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
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
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4、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5、《通函》: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
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
责;
57、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本基
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8、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
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
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5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冯晶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
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
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
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
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