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列基金(除本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于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各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修改基金合同的83只基金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基金名称
1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6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7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10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12 银华中国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1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5 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银华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4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35 银华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6 银华中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7 银华中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8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9 银华中债-10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0 银华中债-5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 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2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4 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5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6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7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8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9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0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1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2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3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54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5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7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8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59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0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2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65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66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67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68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8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79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8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网址:www.yhfund.com.cn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附件1: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中(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无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5、8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十二、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二、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3)、(14)、(1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4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附件2: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前言中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无 增加: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