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30日证监
基金字[2006]18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1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5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9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
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其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银华
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
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
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
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
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
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
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
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
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
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
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
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
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
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
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
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
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
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
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
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
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焦巍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8年11
月26日至2019年12月13日担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12月27日起兼任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6日起
兼任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13日起兼任银华
富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8日起兼任银华富饶精选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