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X 45%
18.2.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最新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的0.01%(以下简称“基金托
管费”)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计提日所在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若涉及基金扩募导
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情况对基金净值进行调整,分段计算),特别地,
就基金成立当年,E为基金成立时的募集规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于最新一期年度报告出具后
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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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基
金募集失败时,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均由原始权益人承担;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8.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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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9.1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基金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可供
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
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基金可供
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其中,将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如有)。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调整为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包括:
(1)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2)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3)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4)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5)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
(6)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7)未来合理的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
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
情况;
(8)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未出资至专项计划的部分;
(9)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
(10)金融资产相关调整;
(11)期初现金余额。
上述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
调整项,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前述调整项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对外公告变更结果。
19.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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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
金额分配给投资者,每年度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9.3收益分配流程
19.3.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分为普通分配与特殊分配。
19.3.2普通分配
普通分配系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每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并进行
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的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30日内确定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并拟定对应的基金收益普通分配方案,之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定。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方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分配决议,由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向SPV及/或项目公司发出还本(如需)付息(利润分配)通知;在SPV及/或项目公
司向专项计划还本(如需)付息(分配利润)、专项计划向公募基金进行过手摊还后,基金
管理人根据上述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9.3.3特殊分配
特殊分配系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情况自行决定的收益分配。
公募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进行核算并拟定对应
的基金收益特殊分配方案,之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定。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以专项计
划直接决议的方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分配决议,由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SPV
及/或项目公司发出还本(如需)付息(利润分配)通知;在SPV及/或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
还本(如需)付息(分配利润)、专项计划向公募基金进行过手摊还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上
述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9.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普通分配方案和特殊分配方案,其中均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9.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公募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
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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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19.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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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0.1基金会计政策
20.1.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0.1.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0.1.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20.1.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20.1.5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
本基金合并层面可辨认资产主要是应收款项、投资性房地产,可辨认负债主要是金融负
债,其后续计量模式如下:
(1)资产
(a)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为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本基金将对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
条款收回款项时,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b)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为目的的建筑物,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基金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
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其计提折旧。
按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计提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6.7年 0% 2.73%
土地使用权 36.7年 5% 2.59%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
作适当调整。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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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主要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应付
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借款等。该类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
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本基
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0.1.7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
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20.1.8基金托管人每季度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20.2基金的年度审计
20.2.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2.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20.2.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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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包括与产品特征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于每周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净值增
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
21.1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1.2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1.3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1.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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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公募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除此
之外,还应当披露:(a)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专项计划情况;(b)基金份额发售安排;
(c)基金预期上市时间表;(d)基金募集及存续期相关费用,并说明费用收取的合理性;
(e)募集资金用途;(f)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g)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和市场概况、项目概况、运营数据、
合规情况、风险情况等;(h)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i)基础设施项目
现金流测算分析;(i)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未来展望;(j)为管理本基金配备的主要负责人
员情况;(k)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外部管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配备、项目资金
收支及风险管控安排等;(l)借款安排;(m)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及防
控措施,包括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关联关系情况,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概况,基金管理人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控措
施等;(n)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
认购本基金份额情况;(o)本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p)本基金拟持有的基础
设施项目权属到期、处置等相关安排;(q)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相关事项的承诺;(r)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招募说明书》披露日不超过6个月;(s)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基金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测算期限不超过2年且不晚于第二年年度最后一日;(t)基础设
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如有);(u)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v)主要参
与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成立日期、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
要业务负责人等;(w)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公募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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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公募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公募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21.4.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21.4.3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询价事宜编制询价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询
价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占本次基金发售数
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基础设施基金确定询价区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础设施
项目的评估情况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询价区间,并在询价公告中披露。
21.4.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中披露最终向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
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获配网下投资者名称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认购数量和获配数
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
与认购,或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应列表公示
并着重说明。
21.4.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1.4.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本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内容包括:(a)本基金产品概况及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包
括基金本期收入、本期净利润、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本期可供分配金额和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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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分配金额及计算过程、本期及过往实际分配金额(如有)和单位实际分配金额(如有)等;
(b)基础设施项目明细及相关运营情况;(c)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及变
化情况,如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应当说明该收入的公允性和稳定性;(d)项目公司对外
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包括不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借款要求的情况说明;(e)本基
金与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及参与机构费用收取情况;(f)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
施项目情况;(g)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a)本基金产品概况及主要财务指标。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包括基金本期收入、本期净利润、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本期
可供分配金额和单位可供分配金额及计算过程、本期及过往实际分配金额(如有)、单位实
际分配金额(如有)、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年度报告还需说明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与测算可供分配金额差异情况
(如有);(b)基础设施项目明细及相关运营情况;(c)本基金财务报告及基础设施项目
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及变化
情况,如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应当说明该收入的公允性和稳定性;(e)项目公司对外借
入款项及使用情况,包括不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借款要求的情况说明;(f)本基金
与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履职情况;(g)本基金与计划管理人、计划
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参与机构费用收取情况;(h)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
情况;(i)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j)报告期内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并说明关联方持有本基金份额及变化情况;(k)可
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应当载有年度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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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1.4.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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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19)项目公司运营或现金流偿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20)基金成立后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21)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
(22)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
(23)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损失;
(24)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5)基金扩募;
(26)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27)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本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
(28)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29)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本基金的10%时,
基金管理人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本基金的10%后,
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基金管
理人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32)出现要约收购情形时;
(33)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1.4.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1.4.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1.4.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1.4.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1.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21.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1.7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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