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
施基金”)已于2021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1〕1671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创新”或“基金管理人”)拟申
请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
略投资者定向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发售和
以网下询价确认的认购价格网上向符合条件的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原始
权益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集团”或“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拟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红土创新作为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
“财务顾问”)作为基金销售财务顾问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
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等
监管规则及核查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的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修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基
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
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进行了核查,
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 关于本次战略配售之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机
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
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公募基金
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a)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b)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c)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d)具有
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
投资者;(e)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f)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 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根据本次基金份额发售的数量以及事先确定的选取标准及实
际需要确定了战略投资者,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4.8亿份,占基
金份额发售数量总量的60%。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共有10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类型、配售数量及限售期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份额数量(亿份) 份额占比 限售期
1 深圳市盐田港资本有限公司 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6 20% 60个月
2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12 14.00% 12个月
3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0.096 1.20% 12个月
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 0.56 7.00% 12个月
5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 0.16 2.00% 12个月
6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0.4 5.00% 12个月
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0.24 3.00% 12个月
8 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产品 0.24 3.00% 12个月
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 4.00% 12个月
10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064 0.80% 12个月
注:限售期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 关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
3.1 深圳市盐田港资本有限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盐田港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资本”)持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7M084C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盐田港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盐田港资本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附101A
法定代表人:张祖欣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6月2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资产运营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
无。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盐田港资本为合法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盐田港资本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盐田港资本的说明,盐田港资本系原始权
益人盐田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盐田港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盐田港资本与基金管
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盐田港资本出具的承诺函,(a)盐田港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b)盐田港资本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盐田港资本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2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持有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29275D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深国际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8045号深业中城(深国际)19A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注册资本:218,000万港元
成立时间:1994年9月1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际经济信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咨询。物流信息咨询。
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集成、运行维护及相关技术信息咨询。转让自行开发的技术
成果。,许可经营项目是: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国际为合法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深国际的说明,深国际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国际的说明,深国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
元;(b)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c)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专业投资者的
相关规定。
根据深国际出具的承诺函,(a)深国际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
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深国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
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深国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深国际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
配售资格。
3.3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
投不动产”)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Q0YA9Y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深创投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3D
法定代表人:倪泽望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9月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不动产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
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创投不动产为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深创投不动产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深创投不动产的说明,深创投不动产与
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深创投不动产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控制。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信息,深创投不动产已经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登记编号为P1066312。
根据深创投不动产出具的承诺函,(a)深创投不动产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
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深创投不动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深创投不动产所认
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深创投不动产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和配售资格。
3.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持有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2016年11月2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4MA009UEL9Q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
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
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泰康人寿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泰康人寿的说明,泰康人寿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人寿现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16年11月23日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a)泰康人寿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泰康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泰康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泰康人寿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和配售资格。
3.5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中国
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QP506)。根据该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
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QP506
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5月12日
成立日期:2021年5月12日
到期日:2031年5月9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持有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0576401648
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1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流水号:000000000510)。根据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工银瑞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成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20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工银瑞信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管理的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为经依法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
品。
(2) 关联关系
根据工银瑞信的说明,工银瑞信及其管理的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与原始权益人、基金
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工银瑞信(代表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的利益)出具的承诺函,(a)工银四海甄
选资管计划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b)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所认购资金均为所管理的工银四
海甄选资管计划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工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6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证7号
资管计划”)持有《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QL318)。根
据该备案证明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s://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光证7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QL318
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4月20日
成立日期:2021年4月19日
到期日:2031年4月18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持
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904194418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16日核发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00653)。根据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光大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熊国兵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2月2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光大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光大资管管理的光证7号资管计划为已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
(2) 关联关系
根据光大资管的说明,光大资管和光证7号资管计划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大资管(代表光证7号资管计划的利益)出具的承诺函,(a)光证7号资管计
划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
光证7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c)光证7号资管计划所认购资金均为所管理的光证7号资管计划资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光证7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持有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9891627F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公示信息,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9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财富的说明,中金财富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4日核发的编号为91440300779891627F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a)中金财富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中金财富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中金财富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
3.8 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基本信息
根据《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建信信托-凤鸣(鑫益)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备忘
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资料,以及中国信
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investor/prorelease/index.html)的公示
信息,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ZXD32J202006010044576
发行机构: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申请登记日期:2020年8月7日
存续期限(月):120
公示日期:2020年8月25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持有合肥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568377241的
《营业执照》,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11年1月11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34H134010001)。根据营业执
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建信信托的基
本信息如下:
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宝魁
注册资本:105亿元整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3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
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
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
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管理的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为经依法登记的信托产品。
(2) 关联关系
根据建信信托的说明,建信信托及其管理的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与原始权益人、基金
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出具的承诺函,(a)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
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所认
购资金均为所管理的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
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建信凤鸣1号信托计划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持
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25454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东方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
注册资本:6,824,278.632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7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
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
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
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东方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东方资产的说明,东方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东方资产的说明,东方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b)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c)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专业投资者的
相关规定。
根据东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a)东方资产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东方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东方资产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东方资产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和配售资格。
3.10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信息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源投资”)持有北京市
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7MA01DU5Q5T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首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0号楼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孟子扬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8月2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
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
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
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
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
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
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
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
包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首源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 关联关系
根据首源投资的说明,首源投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首源投资的说明,首源投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b)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c)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专业投资者的
相关规定。
根据首源投资出具的承诺函,(a)首源投资为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b)首源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c)首源投资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首源投资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和配售资格。
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
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二)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
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
或委托他人参与公募基金战略配售。
五、 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
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基础设施
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和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等相关适
用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和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