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5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63号文募集注册。
本次发售网下询价和网下发售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告。关于网下询价和网下认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以下简称“《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流程、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认购及缴款、发售中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和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及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场外基金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场外,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可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
2、网下发售对象:本次网下发售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3、询价:本次发售询价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X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本次发售的询价区间为12.500-14.000元/份。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报价必须在询价区间内,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无效。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数量设定为100,000份,拟认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0,000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数量超过100,000份的部分必须是100,000份的整数倍。
本次网下发售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份额上限为网下初始发售数量,即30,000,000份。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4、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份额。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提交的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基金管理人已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售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5、公众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认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6、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认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中止发售,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售情况”。
8、限售期安排: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发售和面向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承诺其获配基金份额数量的20%(向上取整计算)的部分限售期限为自基金首次公开发售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限售期限为自基金首次公开发售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战略配售部分应当承诺其获配全部基金份额限售期限为自基金首次公开发售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本次发售回拨机制:如发生回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在募集期届满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交所,并在《基金份额回拨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重要提示
1、根据《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届满,首钢集团有权优先无偿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
2、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5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63号文募集注册。本基金场内简称为“首钢绿能”,基金代码为“18080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数量为1亿份。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售数量为6,000万份,占本次发售数量的60%。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售网下初始发售数量为3,0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售数量的75%;公众初始发售数量为1,0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售数量的25%。网下、公众发售合计数量为本次发售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公众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售,公众及网下最终发售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通过网下询价直接确定发售价格。询价及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
4、本次发售询价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X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5月21日(X-1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网下发售对象:本次网下发售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6、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售的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基金管理人将在深交所网下认购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请投资者注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询价及配售。
7、综合考虑本次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售数量,基金管理人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数量设定为100,000份,拟认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0,000份,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数量超过100,000份的部分必须是100,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超过30,000,000份。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
8、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在2021年5月25日(T-3日,T日为募集期首日)刊登的《发售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售价格、最终发售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本次发售的询价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X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询价,自行确定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参与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根据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售价格”的相关安排确定发售价格和可参与网下认购的投资者名单。
11、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售或者公众发售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认购。凡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均不得再参与公众认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公众认购的,该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公众认购为无效认购。
12、本次发售网下和公众投资者认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根据认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13、本次发售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2021年6月2日(L+2日,L日为募集期最后一日)当日15:00后,网下投资者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网下获配情况。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发售方式
1、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5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63号文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数量为1亿份。
2、本次发售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售与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场外,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可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
3、本次发售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认购价格确定后,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应当按照《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认购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4、《招募说明书》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二)发售数量
1、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本次发售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数量为1亿份。
2、战略配售、网下、公众发售数量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6,000万份,占本次基金发售数量的比例为60%。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售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为3,000万份,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5%;公众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为1,000万份,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25%。最终网下、公众发售合计数量为本次发售总数量扣除最终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公众及网下最终发售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如发生回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在募集期届满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交所,并在《基金份额回拨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向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获配网下投资者名称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认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及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本次发售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日2021年5月19日(周三) 刊登《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公告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X-2日2021年5月20日(周四)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X-1日2021年5月21日(周五)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12:00截止)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X日2021年5月24日(周一) 网下询价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网下询价时间(9:30-15:00)
T-3日(自然日)2021年5月25日(周二)(预计) 刊登《发售公告》
T日2021年5月28日(周五)
(募集开始日)(预计) 募集期首日
网下发售认购(9:30-15:00)
公众发售场内认购(9:15-11:30、13:00-15:00)
公众发售场外认购(9:00-17:00)
战略投资者完成认购和缴款
网下投资者完成认购和缴款
L日2021年5月31日(周一)
(募集结束日)(预计) 募集期第二日募集期最后一日
网下发售认购(9:30-15:00)
公众发售场内认购(9:15-11:30、13:00-15:00)
公众发售场外认购(9:00-17:00)
L+2日(交易日)2021年6月2日(周三)(预计) 刊登《基金份额回拨公告》(如有)
网下投资者各配售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网下获配情况(当日15:00后)
L+4日(交易日)2021年6月4日(周五)
M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预计)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成立
M+1日(自然日)2021年6月5日(周六)
(基金合同生效次日)
(预计) 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注:
1、上述日期除T-3日、M+1日指自然日,其他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或网下认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2021年5月19日(X-3日)至2021年5月21日(X-1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基础设施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1、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鼓励以下的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或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本次发售不存在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拟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等。
(二)配售数量
1、本次发售的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数量为6,000万份,占本次基金发售数量的比例为60%。其中,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数量为4,000万份,占本次基金发售数量的比例为40%;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数量为2,000万份,占本次基金发售数量的比例为20%。
2、本次发售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
(三)配售条件
本次发售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四)限售期限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限售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聘请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就核查事项出具文件,律师事务所将就核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预计将于2021年5月25日(T-3日)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缴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战略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期结束前(L日15:00前)缴纳认购资金,未按时缴纳认购款项则认购失败。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七)相关承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
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3)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在协会注册,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①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5)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售。
(6)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7)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公众发售与网下发售。但上述战略配售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应于网下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5月21日(X-1日)中午12:00前向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提交网下认购承诺函和资产证明文件等材料,并经过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1年5月21日(X-1日)12:00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认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
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在网下询价确定认购价格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网下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提交承诺函和资质证明文件,证明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和深交所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并承诺将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及时足额认购基金份额。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表》;
3、《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原则上为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1年5月17日(X-5日)的配售对象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盖章版,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提供截至2021年5月17日(X-5日)的产品估值表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应出具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上述证明材料需写明配售对象全称及截至2021年5月17日(X-5日)(原则上)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并与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内容保持一致。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4、《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需)(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需填写本表格,并加盖公章)
5、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
6、投资人签署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7、《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信息采集表》。
咨询上述1-7项核查材料提交要求及获取相关上述1-7项模板请联系bj-htlh@htsc.com邮箱申请,并于2021年5月21日(X-1日)12:00前将全部核查材料发送至邮箱bj-htlh@htsc.com。
投资者发送资料后,可致电021-38966940、021-38966941了解接收方是否收到核查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及见证律师审核,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要求的投资者于2021年5月21日(X-1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2、本次网下询价期间为2021年5月24日(X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报价和拟认购数量等信息。
3、本次发售的询价区间为12.500-14.000元/份。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报价必须在询价区间内,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无效。
4、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5、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本次发售的每一个报价情况,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可实时查询和获取询价的报价情况。询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可以从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获取询价报价情况。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售数量,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数量设定为100,000份,拟认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0,000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数量超过100,000份的部分必须是100,000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30,000,000份。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5月21日(X-1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4)配售对象的拟认购数量超过30,000,000份以上的部分为无效认购;
(5)配售对象拟认购数量不符合100,000份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认购数量不符合100,000份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6)未按《招募说明书》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
(7)经核查不符合《招募说明书》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7、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号系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单元号错误将导致无法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或基金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单元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8、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售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认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3、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14、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网下及公众投资者同时认购;
16、其他影响发售秩序的情形。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认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售价格
1、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份额。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提交的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网下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基金管理人已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售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2、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预计将在2021年5月25日(T-3日)公告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
(2)详细报价情况应当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认购价格高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至少在基金认购首日之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4、在网下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认购。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提交的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一)认购方式及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通过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按照对应的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M<300万元 0.40%
300万≤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战略投资者及网下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价进行认购。战略投资者及网下发行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来确定,即M=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63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公众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即M=实际净认购金额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60%/(1+0.60%)=596.42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596.42)/1.05=94,670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670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9,403.5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403.50×0.60%=596.42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403.50+596.42=99,999.92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92=0.0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4,670份,退还投资者0.08元。
b)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00-1000)/1.05=9,522,857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998,999.85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9,999,999.85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522,857份,退还投资者0.15元。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a)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63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b)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二)网下认购
本次网下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预计为2021年5月28日(T日)至2021年5月31日(L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
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发售数量、认购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参与网下认购。在参与网下认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可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信息。
网下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售份额数量。
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批量认购,批量认购文件上传成功后,已经提交的认购全部被清除,将以最新提交的认购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认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网下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后,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
(三)公众认购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内认购的,本次公众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预计为2021年5月28日(T日)至2021年5月31日(L日)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以及13:00-15:00;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外认购的,本次公众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预计为2021年5月28日(T日)至2021年5月31日(L日)每个交易日的9:00-17:00。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场外基金账户)。
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应先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
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参与公众认购时需缴付认购资金,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预计将于2021年6月9日(L+7日)内退还至原账户。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售或者公众发售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认购。凡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均不得再参与公众认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公众认购的,该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公众认购为无效认购。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认购、网下投资者认购及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预计将于2021年5月31日(L日)15:00同时截止,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预计将于2021年5月31日(L日)17:00截止。认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根据公众认购情况预计于2021年6月2日(L+2日)公告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2、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3、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在募集期满的第二个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交所,并在《基金份额回拨公告》中披露。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一)战略配售
本次发售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1)本次发售的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数量为6,000万份,占本次基金发售数量的比例为60%。
(2)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配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本次发售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比例配售,所有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相同。
2、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配售比例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份额。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数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认购
公众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确定方法为:
1、如公众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数量(回拨后),则投资者按其有效认购量认购份数;
2、如公众有效认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数量(回拨后),则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进行配售,即:对募集期本基金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末日比例配售的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八、投资者缴款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
网下投资者认购资金及对应的认购费用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L日(预计))15:00前到账,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预计将于2021年6月9日(L+7日)内退还至原账户。
公众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照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预计将于2021年6月9日(L+7日)内退还至原账户。
九、中止发售情况
1、本次发售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2)认购价格未达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预期,或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确定认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发生以上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联系电话: 010-57809529
联系人: 蒋莹、杨娜
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电话: 010-57615958
联系人: 刘雯
(此页无正文,为《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