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1年5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63号文募集注册。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航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财务顾问”)担任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文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针对拟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简称“《招募说明书》”)、《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案》(简称“《发售方案》”)等相关文件,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简称“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为:“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鉴上,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发售方案》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序号 全称 简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首钢环境
2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首钢基金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银河证券
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中航证券
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人寿
6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营账户) 北咨基金
7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工银瑞信
8 深圳市前海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建合睿驰一号基础设施私募投资基金”) 建合投资
9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科技创新)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11期”] 中银理财(代表科技创新理财产品)
10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健康生活)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7期”] 中银理财(代表健康生活理财产品)
二.1首钢环境
二.1.1首钢环境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89622999N)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首钢环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厂区(75)首都钢铁公司行政处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注册资本 16,0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1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4年1月10日至2044年1月9日
经营范围 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除外);水污染治理;项目投资;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交通器材、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矿产品、化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机械电气设备维护;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首钢环境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首钢环境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1.2首钢环境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首钢环境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首钢环境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1.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首钢环境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首钢环境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首钢环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1.4小结
鉴上,首钢环境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2首钢基金
二.2.1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32714257XD)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4层1408
法定代表人 张功焰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 2014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首钢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首钢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首钢基金已经于2015年3月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8895。
二.2.2首钢基金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钢环境、首钢基金提供的股权结构图,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钢集团”)持有首钢基金100%的股权,同时首钢集团持有首钢环境100%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规定,首钢基金系与首钢环境受同一母公司(即首钢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因此,首钢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2.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首钢基金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首钢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首钢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2.4小结
鉴上,首钢基金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3银河证券
二.3.1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注册资本 753725.875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年01月26日
营业期限 2007年01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银河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3.2银河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2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因此,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3.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3.4小结
鉴上,银河证券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4中航证券
二.4.1中航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1986153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航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注册资本 363357.26483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10月08日
营业期限 2002年10月0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航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中航证券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4.2中航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中航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因此,中航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4.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航证券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中航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4.4小结
鉴上,中航证券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5泰康人寿
二.5.1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2016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9UEL9Q)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6年11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泰康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泰康人寿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5.2泰康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息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泰康人寿现持有原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11月23日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业务范围为:“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因此,泰康人寿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5.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泰康人寿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及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泰康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5.4小结
鉴上,泰康人寿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6北咨基金
二.6.1北咨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36425765)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北咨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10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孟兆辉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03日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03日至2040年11月02日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北咨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北咨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6.2北咨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北咨基金已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4081。
鉴上,北咨基金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6.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北咨基金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北咨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北咨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6.4小结
鉴上,北咨基金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7工银瑞信(代表四海甄选资管计划)
工银瑞信拟以其管理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二.7.1工银瑞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40164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银瑞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 马成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2年11月20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工银瑞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工银瑞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7.2工银瑞信以其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工银瑞信的主体资质
根据工银瑞信提供的股权结构图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银瑞信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信基金公司”)子公司,瑞信基金公司持有工银瑞信100%的股权。经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瑞信基金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6月1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因此,工银瑞信为基金管理公司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子公司。
(2)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工银瑞信提供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公开募集混合型基金、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后续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不动产投资基金品种)”。
根据工银瑞信提供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2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QP506。
鉴上,工银瑞信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7.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工银瑞信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工银瑞信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信以其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7.4小结
鉴上,工银瑞信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8建合投资(代表睿驰一号基金)
建合投资拟以其管理的“建合睿驰一号基础设施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睿驰一号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二.8.1建合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9100X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合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前海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绪庆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03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7月03日至2035年06月29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经核查建合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建合投资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8.2建合投资以其管理的睿驰一号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建合投资的主体资质
经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建合投资已经于2015年8月13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0557。
(2)睿驰一号基金的备案情况
根据《建合睿驰一号基础设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睿驰一号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建合投资,睿驰一号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本基金运作期间,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含定期存款等)、央行票据、公开发行的国债、货币基金。”
根据建合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睿驰一号基金于2021年5月18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QP520。
鉴上,建合投资管理的睿驰一号基金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8.3《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建合投资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建合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认为,建合投资及其管理人的睿驰一号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8.4小结
鉴上,建合投资管理的睿驰一号基金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9中银理财(代表科技创新理财产品、健康生活理财产品)
中银理财拟以其管理的“(科技创新)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11期”(简称“科技创新理财产品”)和“(健康生活)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7期”(简称“健康生活理财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二.9.1中银理财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L4T165)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银理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海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年07月01日
营业期限 2019年07月0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四)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银理财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1年5月17日,中银理财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9.2中银理财的主体资质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股权结构图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银理财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子公司,中国银行持有中银理财100%的股权。
经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银理财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因此,中银理财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二.9.3中银理财以其管理的科技创新理财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科技创新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科技创新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中银理财。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科技创新理财产品的产品登记编码为“Z7001020000070”,产品代码为“ZF2011”,并于2020年3月17日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正式登记。
鉴上,中银理财管理的科技创新理财产品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9.4中银理财以其管理的健康生活理财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健康生活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健康生活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中银理财,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健康生活理财产品的产品登记编码为“Z7001020000056”,产品代码为“ZF2007”,并于2020年3月4日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正式登记。
鉴上,中银理财管理的健康生活理财产品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9.5《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银理财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中银理财出具的承诺函,中银理财以其管理的科技创新理财产品、健康生活理财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9.6小结
鉴上,中银理财管理的科技创新理财产品、健康生活理财产品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经核查所有10份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均已签署该等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发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发售战略配售份额占发售总份额的60%,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4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所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鉴上,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发售方案》、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首钢环境拟认购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2)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首钢基金拟认购的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12个月。
鉴上,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业务办法》《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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