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1年4月7日 “十四、基金的投资”第(七)款“业绩比较基准”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2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8
十五、基金的融资 ....................................................... 49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8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2004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
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
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
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全球证券
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5%。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
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两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两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的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投资
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两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
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