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重要提示
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66号文注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7月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10年内(含10年)为本基金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
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基
金净值会因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变化、租户履约状况变化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封闭
运作期内集中投资风险、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租金无法回收的风险、商业物业收益的估值
风险、目标公司破产风险等)、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政
策变更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以获取商业物业租金收益为目标,因此
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型成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基金的公告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情况、
运营情况或者其他信息,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
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
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与业绩
第十部分 交易基础和产品结构
第十一部分 项目价值和投后管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的安排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合并、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
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有权机关颁发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前述文件的不时更新或修订的版本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
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前海金控或基石投资人:指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8、前海投控:指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9、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
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金融机构;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增补、更换和
撤销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投资顾问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5、发起资金:指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适用于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细则、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37、项目或前海企业公馆项目:指深圳市万科前海企业公馆建设项目,项目具体信息
详见招募说明书
38、万科企业: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9、深圳万科:指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40、前海管理局: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41、前海合作区: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42、BOT协议:指《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之BOT协议》
43、目标公司:指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实
体。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前,目标公司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的有限责
任公司。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后,目标公司将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4、目标公司服务机构:指深圳万科
45、增资完成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增资入股目标公司的价款支付至目标
公司银行账户之日
46、《合作框架协议》: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
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签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
管理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开发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
47、《增资协议》: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
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签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万科前海公
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48、《股权回购协议》:指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签署的《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
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万科前
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49、项目收益:指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得利润分配及深圳
万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所取得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3
年7月24日期间前海企业公馆项目100%的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业管理费之外经调整后
的营业收入,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52、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
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目标公司股权、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0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封闭运作的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
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方正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0年6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历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03月至2017年01月担任鹏华弘利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3月至2015年08月担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04月至2017年01月担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7年01
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至2017年01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08月担任鹏华前海万科REITs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7年
01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3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3月至2017年05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3月至2018年05
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8月担任鹏华弘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08月至2017年12月担任鹏华弘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弘惠混合